为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和跨境传递共振,金融监管总局近期发布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针对保险集团组织层级多、治理复杂、业态形式丰富以及风险传染性高的特点,完善了并表监管制度,并全面加强了对保险集团的风险管理。
首先,《办法》强调聚焦主业,优化并表标准。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保险集团应简化股权层级,避免无序扩张;在确定并表范围时,需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并结合风险相关性进行判断。
其次,《办法》将所有成员公司的各类业务纳入并表管理范围。监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保险集团公司调整并表管理范围。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与《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形成了有效衔接和互补,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五个方面。
近年来,随着保险集团业务范围的拓展和层级增加,内部业务协同和交叉销售日益频繁,导致内部交易更加复杂。在这种背景下,《办法》的出台旨在化解多级法人机构可能面临的风险隐匿和风险传染等问题。
《办法》还明确压实了保险集团的主体责任,并厘清各层级管理职责。具体而言,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需承担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强化内部审计和治理约束机制。同时,子公司也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确保责任清晰、避免推诿。
最后,《办法》以风险监管为导向,加强了对重点风险的防范工作。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强调,保险集团应强化全面风险管理,重点关注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风险隐匿等问题。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加强内部交易管理;建立涵盖人员、业务、信息和资金的风险隔离机制;建立覆盖各成员公司和各类风险的监测评估体系,并制定应对方案;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防范资本重复计算和过度杠杆风险;禁止通过非保险子公司进行股权隐匿、风险转移和监管套利行为,及时清理空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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